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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标法的一些建议

发布日期:2018-12-04 06:04:25 浏览次数:1002 次

在实践中,我国单纯的商标注册制度虽然对商标专用权有明确的界限、清晰的范围,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商标抢注、商标圈地运动现象,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我国商标注册过程中未要求商标使用的具体条件有联系,所以我们在审查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应当考虑申请人的主观使用意图,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商标法中对商标的意图使用进行规定。

对我国商标法的一些建议

首先对申请商标注册主体的规定,只有有真诚的使用意图的民事主体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对商标注册的申请主体进行限制,并不是以是否是自然人或法人作为主体资格的限制,是对申请实体方面的限制。这就可以更好的消除有关的商标争议纠纷,还可以比较有效的遏制一些抢注商标的情况。

其次对申请商标注册的程序作出规定,申请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注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意图使用商标的声明或者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此要求也是与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限制相呼应的,申请人符合程序要件之后,商标局才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在完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时,要保障商标根本识别功能,确保商标结构的完整性,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可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由商标局不予公告或予以撤销,以保证商标注册信息的有效、真实、完整,防止商标注册不当的行为,更好的发挥商标注册制度公示公信的作用和实现商标注册制度的价值。